2)第239章 大案巨典天下惊_宣和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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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御史台,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鞠治焉’。大理寺监狱的管理有着严密的制度。犯人入狱前必须经过严格地检查“凡金刀若酒及纸笔、钱物、瓷器、柞棒之属,皆不得入”待犯人入狱后,严禁狱官、狱吏泄漏狱情。

  和东京其他监狱不同,在设立大理寺狱时,就考虑了保密,大理寺右治狱规定“系公人泄露狱情杖一百”。狱卒的使用遵循回避法“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保密性。

  赵佶思考了一下,说道:“除主犯及孔家嫡支关押于皇城司狱外,其余人犯,关押于大理寺狱,不得虐待,不得法外施刑!”

  接下就是考虑置勘院的组成人选了,先考虑排除哪些人,韩忠彦认为:“纠察在京刑狱司、大理寺、皇城司及中官不得预置勘院。”

  大理寺不参加很简单,因为大理寺是复核机构,置勘院作出判决后,由大理寺和纠察在京刑狱司复核后,就可以上报赵佶和政事堂批准了,而且皇城司、大理寺现在都关押人犯,为了避免法外用刑,故而他们不参加。

  纠察在京刑狱司相当于巡视组性质,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御史台、开封府、大理寺、中央的诸寺监、左右外厢、三排岸、马步军司、临时诏狱等二十余处在京的司法机构有纠察的权力。其中御史台、开封府、大理寺以及临时诏狱是常见的诏狱审理组织,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其的纠察权,实际上也就是对诏狱的监督权。

  和大理寺主要负责复核判决不同,纠察在京刑狱司主要负责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在京的司法机构需要定期向其汇报断案禁囚的情况。同时,纠察在京刑狱司还可以主动索取卷宗进行审查,即有权“逐处断徒以上罪,于供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并追取案牍,看详驳奏。”

  而且纠察在京刑狱司都是皇帝亲信,为了确保纠察在京刑狱司的权力能够不受除皇帝以外的其他人员干扰,还赋予纠察在京刑狱司随时面见皇帝的权力,即:“纠察刑狱官,如有公事上殿,即赴内殿起居,仍免常朝”。这也表明,纠察在京刑狱司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管辖,只需要对皇帝负责。

  当然依靠别人不如靠自己,作为皇帝,赵佶也有自己制衡置勘院的手段,就是录囚。

  所谓录囚,就是皇帝和政事堂宰执亲自讯察囚犯、平反冤狱、梳决淹狱、宽宥罪犯的一项综合性的司法制度。录囚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可更改。

  所以赵佶对诸位臣子们说道:“本案经置勘院审断后,吾与政事堂宰执们录囚决狱。”赵佶决定先把事情说开,表明立场,这个案子若是置勘院的审理没有让赵佶满意的话,赵佶就要动用皇帝的权力,亲自录囚,审断此案。

  吕惠卿说道:“官家,不若置勘院审断后,先三司推事,再报圣裁!”

  赵佶当然知道吕惠卿的意思,相较于置勘院的封闭审理,三司推事政事堂就可以施加影响了,若是有不满意的,政事堂在三司推事阶段就发回置勘院,免得赵佶直接和臣子冲突,这样最好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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